1 / 27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解读 总局第 49 号令 2012.7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解读 总局第 49 号令 2012.7. 实施时间: 2012 年 4 月 27 日颁布, 6 月 1 日起施行。 结  构:共 5 章 32 条. 主 要 内 容. 1 . 基本概念 2 .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3 .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4 . 健康监护的种类 5 . 健康监护的周期 6 . 健康监护的检查项目 7 . 健康监护程序 8 . 健康监护结论 9 . 健康监护档案 10. 问题的处理 11. 怎样检查. 一 . 职业性健康监护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ceana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解读 总局第 49 号令 2012.7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解读 总局第49号令 2012.7

  2. 实施时间:2012年4月27日颁布,6月1日起施行。 结  构:共5章 32条

  3. 主 要 内 容 1.基本概念 2.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3.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4.健康监护的种类 5.健康监护的周期 6.健康监护的检查项目 7.健康监护程序 8.健康监护结论 9.健康监护档案 10.问题的处理 11.怎样检查

  4. 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定义 • 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 •        护档案管理。 • 手 段(医学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危害程度、防治措施效果----实现预防目的 • 特点: 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因果关系,目标疾病 定期或不定期,连续性地监测

  5.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 : (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者; (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 (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6. 二.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强制性: (1)该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 (2)有确定的致癌性; (3)有明确的急性毒性, 有明确职业禁忌症. 推荐性: (1)对人的慢性毒性\健康损害\致癌性尚不肯定. (2)有动物试验和流行病学证据 (3)有可靠的监护方法. 只有急性健康影响的物质,或者是虽有慢性健康影响但没有可靠的监护方法的有害因素,不宜开展健康监护。在处理这部分有害因素时,主要考虑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的检查,例如,氨、氯、一甲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刺激性气体,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筛查职业禁忌证为主要目的,介.ht

  7. 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2 四乙基铅 3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6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7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8 氧化锌 9 砷 10 胂/砷化氢 (砷化三氢) 11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12 磷化氢 13 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14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15 有机锡化合物 16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17 羰基镍 18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19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0 二硫化碳 21 四氯化碳 22 甲醇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8. 41 氯丙烯 42 氯丁二烯 43 有机氟 44 二异氰酸甲苯酯 45 二甲基甲酰胺 46 氰及腈类化合物 47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48 五氯酚 49 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0 丙烯酰胺 51 偏二甲基肼 52 硫酸二甲酯 53 有机磷杀虫剂 54 氨基甲酸酯类 55 拟除虫菊酯类 56 酸雾或酸酐 57 致喘物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问题: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有且对人体有明确毒性作用的化学物质,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详细列出的57类化学职业病危害因素, 但有些企业普遍存在的却未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如丙酮、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乙醇、氯乙醇以及印刷用的油墨、铺路用的沥青、喷涂用的树脂类物质、接触钡及其化合物、偏二甲基麟、一甲胺、二甲基甲酞胺、氯甲醚、氛乙烯、二异氛酸甲苯醋、氧化锌等

  9. 三.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 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10.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 电工作业 2 高处作业 3 压力容器作业 4结核病防治工作 5 艾滋病防治工作 6 肝炎防治工作 7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 视屏作业 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

  11. 四、职业健康监护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 (1)上岗(前)健康检查。 •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 (3)离岗时健康检查 • (4)应急医学检查 • (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 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

  12. 职业健康检查 ILO不能设置不必要的健康标准从而限制人们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公平。 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 包括(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特殊:转岗、休假再上岗 (2) 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驾驶、电工、高处…

  13. 职业健康检查 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不能完全涵盖该因素 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汽油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为过敏性皮肤疾病和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但血液系统的疾病未列入其中;三硝基甲苯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慢性肝炎、晶体混浊白内障、贫血确定为职业禁忌证,在岗期间只把贫血确定为职业禁忌,检出其他两项异常既不能确定为职业禁忌证又不能定为疑似职业病,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4. 职业健康检查 不安排孕期女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流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不得从事抗癌及己 烯雌酚的作业;不得从事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计量的作业;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等从事伴有全身强烈震动作业等。 不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胺、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流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溴、甲醇、有机氯化和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 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时健康检查: (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6. 应急医学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17.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49号令上没有要求

  18. 健康监护规范中的离岗后医学随访职业病危害因素举例健康监护规范中的离岗后医学随访职业病危害因素举例

  19. 五.健康监护的检查周期规定 49号令规定按健康监护规范执行,在确定体检周期时充分考虑作业环境浓度是否达标这一因素,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周期适当延长,有的规定1年,有的2年,有的3年。 企业提供逃避责任的可 能,给监督机构执法造成了不便。

  20. 六.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一、必检项目: 问题: 1.单用血清ALT来反映肝脏损害有些欠妥 2.有些必检项目不全,例如甲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气等作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除血、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及肺功能外,应将胸部X 线检查列入必检项目 3.一些必检项目不太切合实际,如血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检测和尿β2-微球蛋白的测定,开展难度较大 二、 选检项目

  21. 七.职业健康监护的程序 (1)用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签订委托协议书:包括危害因素 接触人数,本次检查人数,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地点 查体费用等. (3)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包括基本情况 危害因素 接触人数 生产技术 工艺 材料 环评 防护情况等. (4)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机构对检查结果汇总,在规定时间向企业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委托主体?个体?

  22. 八.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与评价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为三部分: (1)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对检查者个人的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对该单位本次所有被检查者的体检结果总结. (3)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监测资料(必要时现场调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主要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防护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发现了什么, 应该做什么, 1 非必须

  23.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是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基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种类的不同, 一般分4- 5种情况: •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指标正常; • 检查发现一项以上(有意义)指标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 •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 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不应安排或需要调离禁忌作业; • 其它疾病或异常:与目标疾病无关的其它疾病或指标异常.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率10%左右,其中复查受检率仅为35%,有相当一部分需复查人员流失。1

  24. 九.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   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5. 十. 对健康监护发现问题的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谁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注意与健康监护的要求区别,机构管理? 遵守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学伦理学原则,者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能公开受检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

  26. 十一.怎样检查? 1.了解用人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职业病危害种类及接触人数等。确定应检人数. 体检率=实检人数/应检人数 2.查健康档案 3.查体检报告

  27. 怎样检查? 查体检报告 (1)哪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人数, 体检率? (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及时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哪些新从事或脱离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人数。 (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是否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安排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等。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