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likes | 401 Vues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說明 103 年 7 月. 目 錄. 緣起 新制重點 新舊制差異分析 流程規劃與說明 申請方式 結語. 緣 起. 新制重點(一)-鑑定納入 ICF 精神. ICF 係整合醫療模式及社會模式的分類模型 ,即兩大部分、四個層次之評估:第一部分(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分(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 ,為納入 ICF 精神,新制鑑定改變如下:
E N D
目 錄 緣起 新制重點 新舊制差異分析 流程規劃與說明 申請方式 結語
新制重點(一)-鑑定納入ICF精神 • ICF係整合醫療模式及社會模式的分類模型,即兩大部分、四個層次之評估:第一部分(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分(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為納入ICF精神,新制鑑定改變如下: 1、鑑定項目改變:除依據身體功能、結構(b, s碼)進行鑑定,新增活動參與(d碼)及環境因素(e碼)之鑑定。 2、鑑定人員改變:現制由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 手冊,新制改為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分類系統的改變 舊制身心障礙分類 16 類 身心障礙 類別 視障、聽障、語(聲)障、肢障、智障、多障、重器障、 顏損、植物人、老人癡呆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 平衡機能障、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 新制身心障礙分類 國際 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 分類系統 (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8 大 身心 功能、構造類別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從「疾病名稱(16類)」之分類方式 → 改為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 「8 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分級仍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鑑定及需求評估由專業團隊完成 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 … 等專業人員籌組團隊,在 ICF 分類架構下,完成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 身心障礙鑑定分類系統的改變
新制重點(二)-新增福利服務需求評估 • 衛生主管機關完成鑑定報告後,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鑑定與評估報告審核,針對符合資格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社政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進行綜合評估,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連結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 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提供予有實際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新制重點(三)-明定證明最長有效期限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 使政府能有效管理使用福利資源之身心障礙者,以有限資源做較有效益之運用 • 使政府定期檢視身心障礙者障礙狀況與需求改變情形,提供更適當之福利服務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區(鄉鎮市)公所 醫 院 衛生單位審核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流程規劃與說明-一般流程(一) 核發證明ˊ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取得福利服務 社政單位受理、分案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流程規劃與說明-一般流程(二)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專業團隊確認 13
流程規劃與說明 14 為簡化民眾取得證明時程,規劃以下流程 • 一般流程:戶籍地公所申請→醫院鑑定→社政單位依據鑑定結果進行行動不便及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需求評估→完成證明核發→接續針對有其他福利服務需求者進行評估→透過個案管理進行服務組合 • 併同辦理:由鑑定機構醫師、鑑定人員及主管機關之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且基於便民考量,民眾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不受設籍之限制
流程規劃與說明-併同辦理流程 15 全國22縣市共指定90家醫院執行併同辦理作業,採固定時段辦理 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民眾希望指定鑑定醫師,應選擇一般流程辦理
附圖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圖 戶籍所在地公所: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方式1 一般流程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 申請人 於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 + + 鑑定人員 鑑定醫師 16
受理作業 • 民眾申請應備文件 •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3張。(1張貼於申請表、1張貼於鑑定表、1張後續貼於證明)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表
分階段作業及權益保障 分二階段作業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民眾的權益保障 尚未輪到新制者: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證明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原有權益
未來發展--結語 新制全面施行後3年內(101.7-104.7),依本法第106條規定,持續針對需求評估流程、評估工具等辦理事項,進行驗證、測量與修正,以符實際需求 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如有身心障礙新制相關問題 請撥打:224398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